诚信廉洁故事(六3)
发布时间: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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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蒋婷
清朝雍正皇帝曾采取一系列措施,革除弊政,惩治贪污,整肃吏治。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行地方官“养廉金”制度。
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雍正皇帝接受了山西巡抚诺岷等人的建议,首先在山西实行“养廉金”制度,即确定一定比例的“火耗银”(雍正时,火耗列为正税,存留地方备用),由官腐统一征收,提解布政司库,然后按期分发给各级地方官吏,作为正俸以外的“养廉金”。至雍正五年(1727年),这项制度正式在全国推行。地方官按品级和职务的高低,领取数额不等的“养廉金”,以解决部分地方官吏的低薪问题。
“养廉金”制度的实行,对于从积极方面防止官吏贪赃枉法,使地方官养成和保持廉洁的操守,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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