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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5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唐文亚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城东小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更好地促进全区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需要向区教育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政策和制度以及本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3、学校年度党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的审议制订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及调整。     4、学校党的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学校行政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学校行风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5、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各基层单位向校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支委及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学校的人员招录计划、聘任和解聘,学校内设机构、各条线和部门成员的调整和任免。

3、讨论决定校及推荐申报镇、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校内5千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单件(一次性)购物总价的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审批方案。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校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资金安排(除上级规定的之外)。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和方式

(一)决策原则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的方式有:校党支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以上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应参加以上会议,并参与讨论或参加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票决方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决策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方案经校长室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凡虽属集体讨论议决范围但未经调查、论证或准备不足的方案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二)确定议题。议题由校长或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三)准备材料。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有规范齐全的材料。上会材料由提出议题的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准备。凡是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出具署名的推荐材料。“三重一大”事项材料上会前,承办单位要提前向校兼职监察员通报工作方案、政策依据等情况。

(四)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2-3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动议。干部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

(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分管此事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根据议事内容和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六)进行表决。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民主讨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发生意见重大分歧的事项和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作出决定。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经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进行调整和变更。

(八)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看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决策的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听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发挥监督组织的作用。校兼职监察员、工会等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节。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校行政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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