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城东小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保险
8 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交流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管理
8.5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洪涝、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裂缝、地面崩塌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武进区减灾委员会及主要职责
武进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协调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统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民防局、科协、红十字会、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其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和全区的减灾活动;
(2)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开发区、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4)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武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视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灾区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组织粮食企业参加救灾工作,确保粮食供应。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和因灾损毁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核定教育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科技局:负责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车辆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会同宣传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拨和区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负责组织调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市政路桥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燃气设施实施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政工程、燃气等领域的应急抢险工作;核定管辖领域市政等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灾后绿化恢复方案;负责受灾范围内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或参与灾后生态修复等重点绿化工程和基本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核;汇总城市绿化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开展危房调查,做好倒损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防灾减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选址规划、许可;参与城市灾后重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评审。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灾民、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水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负责维护所辖水域通航环境和秩序、做好季节性安全工作,以及水上搜救的协调工作;协调配合做好所辖水域船舶防台和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反应工作;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掌握、发布汛情、水情、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管辖工程的损坏修复;核定水利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渔业、林业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核定农业、渔业、林业、养殖业等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文广新局:负责协助区委宣传部等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环保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及时向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协调、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防局: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抢险救灾。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在统一调度下,组织力量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病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重要物资。
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做好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抢救被困人员。
2.1.3 镇(开发区、街道)职责
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成立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处置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聘请民政、国土资源、市政建设、交通设施、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区、镇两级政府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要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区、镇两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经费不足时,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追加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科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建设,确保区、镇(开发区、街道)两级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为救灾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
3.4.2 根据全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和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经信、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计、环保、安监、国土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情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开发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进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完善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减灾防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中国航海日”和“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活动。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易受灾单位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局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及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开发区、街道)通报。
4.2 灾情管理
区、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上报。
灾情稳定后,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民政局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建立健全区级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物资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指导相关各镇(开发区、街道)提前做好居民群众转移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3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30%以上。
e.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
6.1.3 响应措施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开发区、街道)进行会商,对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常州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申请;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驻武部队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驻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区减灾委协调区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等部门,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以及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供电公司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委主任指示,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e.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
6.2.3 响应措施
在上级减灾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开发区、街道)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基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受灾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常州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下拨;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区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镇(开发区、街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15%以上,20%以下。
e.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6.3.3 响应措施
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开发区、街道)开展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区相关部门和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镇(开发区、街道)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监督受灾地区灾民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经信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和供应救灾救助物资。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开发区、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区政府和受灾镇(开发区、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开发区、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常州市民政局备案。
7.2.3 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及时向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报请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并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保险补充、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区民政局根据受灾镇(开发区、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常州市民政局。
7.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7.3.3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4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4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报灾后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进行理赔。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镇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间的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灾害变化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