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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09-01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章瑞华

 

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3.5  专业技术机构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后期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通讯与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武进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计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武进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台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常州移动公司武进分公司、红十字会、外事办等。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计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区台办、外事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区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协调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规划。

区教育局、住建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区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规划所需经费。

区城管局、水利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区经信局配合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安监局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  日常办事机构

区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风险评估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公安局等组成。由三个部门在调查、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组织并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事件的发展和潜在威胁进行评估,并提出预警和措施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区卫计局、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由区卫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和实施控制措施,区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协助控制措施的落实。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区卫计局组织、协调有关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的建议。

物资供应组:由区经信局、商务局、卫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组成。区经信局牵头,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负责。区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域内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卫计局等组成。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卫计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卫计局和本级镇政府报告。各镇政府和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区政府同意后迅速及时报至市政府。

4.3  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事发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关注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上级要求研判,应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地方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镇政府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区卫计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区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区卫计局根据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市卫计委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及时上报情况。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相关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5.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防控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当地卫生防疫人员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积极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5  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计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计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对本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一般的(Ⅳ级),由区和事件发生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同时及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属于较大的(Ⅲ级),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

2)区卫计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卫计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5.3.5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省、市、区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计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区卫计局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全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计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计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区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建立区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区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

7.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7.5  宣传教育

区、镇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和人社局、卫计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计局应急办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武政办发〔2008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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