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城东小学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本办法,可以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资助师生员工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活动。
第二条 我校只接受在国家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或以我校名义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受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保护。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五条 我校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汇报和咨询。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我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我校将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开展活动的业绩,积极申请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第二章 活动规范
第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与我校开展交流活动。不得对我校、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我校合作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 活动审批流程
1.填写审批表。申办单位填写《城东小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2.初审。申办单位将《审批表》报发展中心初审,由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初审。
3.部门审批。
(1)学术类活动由课程中心审批;
(2)非学术类活动中由学生中心审批;
(3)非学术类活动中涉及财物捐赠的,由财会中心审批;
(4)未列入上述类型中的其他活动由校长室审批;
4.申办单位应及时向初审机构提交《审批表》,并在活动举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报学校相应部门审批。
第十条 活动审批通过后,我校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依法开展活动,并为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第十一条 活动申办单位应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临时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学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校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初审和审批部门要认真核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背景、活动相关负责人、主要活动安排等。对活动审批管理中出现的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
城东小学境外非政府组织校内活动审批表
活动名称 | ||||
活动类型 (打“ü”) | □科研合作 □学术交流 □财物捐赠 □学生活动 □其他(请注明) | |||
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中英文) | ||||
境外非政府组织简介(可附页) | ||||
申办单位 | ||||
活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单位 | 职务 | |||
活动安排 (可附页) | ||||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部门盖章): 日期: | |||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部门盖章): 日期: |
注:1. 本表一式两份,审批部门、申办单位各留存一份;
2. 初审意见由发展中心出具,由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初审;
3. 学术类活动由课程中心审批;非学术类活动由学生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