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东小学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东小学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校领导、发展中心、课程中心、学生中心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内容、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六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 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校审议,由校长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城东小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学校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校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指导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签署的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条 汇总有关资料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各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发展中心: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校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参与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协同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协同对学生进校后的管理;组织录取项目的学生与学校签订协议;协同课程中心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同时协同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协同财会中心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所需的资料;向学校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课程中心: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等工作。负责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学生中心:负责全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会中心: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