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为谁教”
一、“为谁教”:利益主体的解读
(一)何谓“为谁教”
“为谁教?”问得好!在当下,一个答案似已不言自明:为儿童而教。
如果是这样,我们无须过多地纠缠之。然而,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为谁教?是个紧缩的问句,省略了主语和宾语。“教”是教师的一种行为,其所教的是“语文”。因此,补充了主语和宾语,此问句当是:教师为谁而教语文?如果是这样,该问题的答案将是多样的。
(二)教师的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
首先,它是“为什么而教”这一问题的内涵深化和主体聚焦。从教学动机看,“为什么而教”的动机指向可以是教学目的和任务,也可以是教学参与者。教学参与者也称为教学利益关切者。从教学利益关切者看,教师的教可以是利己行为,也可以是利他行为。
1.教师的利己行为。
所谓教师的利己行为,不等于以教谋私。它可以是以教学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是以教学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以教学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并非是坏行为。如,为了取得合法酬劳的教学行为——教师的谋生行为,是一种利己行为。这种行为当不能无端地被视之为一种坏行为。又如,为了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教师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得失,把教学实践作为自己专业成长的主要路径。这也是一种利己行为。但我们不能说,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的行为是一种坏行为。还如,为了评职称,教师不断钻研教学业务,参加各种教学评比,获取各种教学奖励。这也是一种利己行为,但我们不能说,教师获取教学奖励的行为是一种坏行为。上述行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在这些意义上说,教师完全可以为自己而教。
2.教师的利他行为。
从利他行为看,教师可以为家长而教、为学校而教、为国家而教、为学生而教。
小学是义务教育,其提供的是公共教育服务。作为公民、纳税人,家长是公共教育服务的个人购买者。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是学生的消费代理者。因此,我们教师理所当然要为家长而教,积极回应家长的教育消费需求。家长有权利对我们的教育教学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可以进行咨询、质询、问责甚至投诉,教师有义务听取家长的建议、意见、批评,承担责任,进行应诉。简言之,教师要为家长而教。
作为公民意志的代表者,国家是教育事业的主办者,即公共教育服务的团体提供者;又是公共教育服务的团体购买者。我们教师理所当然要为国家而教,满足作为团体购买者和提供者的国家的教育发展需求。此之谓,教师要为国家而教。
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场所、直接组织者,学校对直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教师行为有管理的权力,教师有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作为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竞争性组织,学校有义务支持教师发展其教育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教师有权获得并分享学校提供的的各种专业发展资源。概言之,教师要为其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而教。
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直接使用者,学生是教师的直接服务对象,我们教师为学生而教,主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这是天经地义的。直言之,教师要为学生而教。
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个人提供者,教师对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教师应当且必须为履行自己的责任而教。为了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质量,这只能通过提供优质公共教育服务的过程来实现。可谓之,教师要为自己而教。
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个人提供者,教师需要基本的教育服务资源和工具。对于教育服务资源和工具的提供者,比如,出版社、教研室、大学提供了教材、教研、培训等教育资源,教师是不是有义务为出版社、教研室、大学而教呢?如果继续追问下去,该问题还会有很多答案。概而言之,教师的服务对象是多元的:家长、国家、学生、学校、教师自己、出版商,等等。但是,我们的讨论离本议题的核心已经很远了。
综上所述,教师并非仅仅为学生而教。在教育学著作上,这个问题已经有了答案: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教师主体论和学生主体论、教科书中心论和儿童中心论……如拟深究,请你阅读相关教科书和论文。
(三)“为儿童而教”何以可能?
在上述杂然的答案中,有一个高频词: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是公共教育服务的团体提供者和购买者,这个团体是由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的家长构成的。作为公民意志的代表者,国家代表的是家长的意志。故,为“国家而教”需要通过“为家长而教”来体现。家长是公共教育服务的个人购买者,但他只是学生的消费代理人。故,为“为家长而教”需要通过“为学生而教”来实现。从教学利益的关切程度看,国家与家长是是教师的间接服务对象;学生是教师的直接服务对象;国家与家长的利益是通过学生来实现和体现的。学生,是国家和家庭的共同教育利益的核心承载者。所以,教师为学生而教,即是为国家、家长而教。
在上述纷繁的答案中,还有一个含义深刻的高频词:学生。我们的讨论,实际上是直指学生的。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中,学生是直接消费者。但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大学生,不是中学生,而是小学生。小学生,只是儿童的一种教育消费者身份。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教师为学生而教,即是为儿童而教。
我们教师提供的,不是别的服务,而是公共教育服务。作为公共教育服务的个人提供者,教师类似于律师、医生。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是公益性、非盈利、不可替代的专业性服务—— 一种基于利他动机、促进儿童福祉的个人服务。
二、儿童:多学科的诠释
何为儿童?儿童是什么?在人类学视域里,儿童是人,不是动物;是人就享有人权。话语权是基本人权。教师有义务与家长合作保障儿童的话语权不受侵害。在法学空间里,儿童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被保护权、法律豁免权。教师有义务接受、理解和宽容儿童“错误的话语”。在社会学领地里,儿童是与成人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未成年人,不仅享有话语权,且享有儿童语言特权。教师有义务保障儿童语言特权不受侵害。在教育学原理中,儿童是学生,是与教师对应的一个概念,享有学生身份权。学生有学习、发展语言的权利——语言受教育权;教师有义务满足其语言学习、发展需求。在家庭中,儿童是孩子,是与父母对应的一个概念。家长有义务保障孩子的语言学习发展等权益不受侵害。
在当代社会,学习权利不仅是人的发展权,也是其生存权。
学习是一种“长大”的需求,可以满足儿童的社会化需求。教师有义务帮助儿童长大。但儿童毕竟是儿童,具有其特权,即儿童本位权力—— 一种尚未长大的权力——非社会化需求。教师有义务满足儿童“不想长大”的需求。我们教师面对的,不止是学生,还是一个有着完全人权和儿童特权的人。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中国政府和教师有履约义务。
学习人类语言,是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学校才有了语文课。汉语文课程是中国儿童享有的一种语言发展权益资源。教师就是要保障每一个儿童平等地享有这种语言发展权益资源。在享有这种权益的过程中,儿童的特权,使其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和意愿去使用这种语言发展权益资源。比如,儿童有权创造成年人不能理解但必须接受的语言符号、词汇、句子、段落、语篇及其语法。一言以蔽之,作为成年人的教师,有义务接受而无权排斥儿童的语言。儿童的语言是成年人理解儿童、通达儿童世界的重要途径。
三、“为谁教”:理性的拷问
如果以这样的眼光去审视语文课程与教学,许多问题就值得思考。
1.课程标准是否有违儿童权益?
国家代表公民意志,即代表孩子的监护人意志。该意志体现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里。如,课标中有关课外阅读的建议,可能存在侵害儿童权益的嫌疑。除了学习,儿童有不受外界的干扰而自主支配课外、校外时间的权力,可以自主阅读,也可以不读书;可以自主休息、自由玩耍;可以自主参与家庭等生活,也可以独处,等等。又如,作文课程目标中,实体性写作能力太高了,尤其是字数、文体、主题、题材、写作技巧等刚性要求。不切实际的写作要求大大降低了学生的表达信心和兴趣。
2011版课标规定,小学生低段的“作文”定位为“写话”,中高段为“习作”,不是“作文”。其意在降低难度。据调查和实验研判,40分钟里,小学生1、2年级能写出40-60字的语段,图文结合,容许有语法错误,不求连贯,不求意思明白,即非连续文本;3、4年级能写出60-140字的语段,图文结合,容许有语法错误,有一些逻辑联系,有一点意思;5、6年级能写出140-200字的语段,容许有语法错误,有些逻辑联系,有一个意思,就可以了。语段,不同于语篇,是不求完整的语篇。这是对绝大多数学生的保底性要求。优秀学生不在此列,他们可以自由发展。
字数、文体、主题、题材、写作技巧等显性、刚性、即效目标的难度大大降低了,儿童的表达价值感、胆量、视点、意愿、兴趣、动机等隐性、柔性、长效目标才得以凸显。显性、刚性要求降低了,隐性、柔性目标才有机会成为我们教学的关注焦点。
2.语文教科书是否关照到了儿童权益?
语文教科书是儿童学习语文的重要凭借,要便于儿童的自主学习。但是,我们的教科书却很少考虑儿童的学习需求,没有系统呈现语文学习内容、学习程序和学习建议。孩子们的语文学习愿望如何在教科书里得到体现,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3.语文教学评价标准的设计和实施是否有违儿童权益?
如作文教学评价中,我们过分强调字数达标、主题鲜明、逻辑连贯、结构完整、文从字顺。小学生习作的作者是儿童、不是成年人。小学作文所要教的、须达到的要求,不是精确妥帖、文从字顺的写作,而是顺乎儿童表达意愿的写作态度与能力。作文就是人的一种言语表达权力,儿童一样享有这种权力,而且儿童还有被成人接受的语言特权。
斯霞的一个习作课例中,一个孩子这样写道:“这个法国阿姨,好漂亮啊,是个女的!”
孩子为什么这样写呢?开始,斯霞老师把这句话判为病句。后来,斯霞想,孩子这样写一定有他的道理。在成年人看来,这不是废话吗?哪还有阿姨是男的呢?而在儿童的视野里,爸爸妈妈的性别起初都是模糊的,何况阿姨呢?小学低年级的孩子,处在弗洛伊德的潜伏期,性别意识和自我性别意识才刚刚萌发。才打开国门的80年代,在国人的意识里,外国人是一个很笼统、模糊、似乎不分男女的概念。这个孩子的这个句子就表达了他的观察结果:外国人也分男女。的确太美妙了!
“这个法国阿姨,好漂亮啊,是个女的!”这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儿童所要说的话。
请把我们的视野投向当代儿童的生活场域,鼓励儿童用他们所喜闻乐见的现代语言形式表现其现代生活。尊重儿童的言说方式,应成为作文教学评价的基本共识。
4.语文教学是否保障了儿童的语言发展权,尤其是语言特权?
命题作文审题立意的一套办法,是我们所熟知的。其致命缺陷是忽视了儿童的写作冲动,屏蔽了儿童的表达视点,堵塞了儿童的表达思路。
我们应该记得自己是怎么学会说话的。小时候,我们不是发明创造了“凳凳、果果”等“错误的词句”吗?正是通过这些“错误的词句”,我们学会了说话。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容忍小学生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而非得用成人认为“正确的语法”来表白他们自己呢?这是非常奇怪的。作为儿童,小学生有自由表达自己的语言特权。
在课堂上,安全的、宽容的、不受打扰的写作生活,是自由、个性表达的前提。我们要想办法,不去打扰孩子安静地思考、自如地写作,保障他们的表达空间不受惊扰。我们得把习以为常的种种条条框框,从我们的头脑中搬出去,腾出空间来安顿“儿童”这两个字。我们尤其要关注和研究鼓励、鼓舞、激励、激赏、欣赏、表扬、夸奖、表彰儿童的教学艺术,使这种艺术发扬光大,枝繁叶茂。
下面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的作文教学:孩子不动笔,老师如何让他动笔写起来?孩子怕写,老师如何让他敢写?孩子觉得写作无趣,老师如何让他乐于表达?孩子觉得写作无门经可循,老师如何有序教给他写作策略?有序的写作策略即是指,激发他动笔写起来的策略,鼓励他敢于表达的策略,使其乐于表达的策略,然后才是善于表达的策略。
贾志敏老师说,我们用什么方式安排儿童的现在,儿童将用什么方式安顿我们的未来。
于永正老师说,最终把自己教成孩子!
这是前辈的箴言。我们要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