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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唐文亚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规范伙食费定价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服务于学生的食堂伙食费的收取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
第四条 各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小组),由学校领导、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民主监督和考评。
 第五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需经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收取承包上交款、租赁费等费用,并必须由学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人或虚列成本。
 第七条 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成本、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伙食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地区间平衡,不得任意提高。原则上每学年备案一次。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燃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福利费用、低值易耗品添置费用、食堂专用的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折旧费用。
 食堂用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设施设备的购置费及折旧,不得计入食堂经营成本。
 第九条 食堂的用水、用电、用气要与学校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用水、用电、用气分表计量。凡尚未分表计量的学校,必须尽快改造。改造前仍需混合分摊的,其分摊比例暂定为:寄宿制学校食堂承担水费60%、电费20%;非寄宿制学校食堂承担水费70%、电费30%
 第十条 设有专门教职工食堂的学校,教职工食堂伙食要与学生食堂伙食分开核算。如老师确需在学生食堂用餐的,应购票、购卡或缴纳伙食费,做到与学生就餐一视同仁,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成本,不得享受福利用餐。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保持收支平衡,并在食堂醒目位置或校园网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1%以内。
 第十二条 食堂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将本学期食堂收支情况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健全困难学生救济机制。对属于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家庭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制度,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情况报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科学合理安排膳食结构,提前向学生公布菜谱。各种食物搭配要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尽可能满足学生需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自查自纠。对于利用学校食堂乱收乱支而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类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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