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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小学学生上下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2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唐文亚

 城东小学学生上下学管理制度

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成长,是学校的神圣职责,责任重于泰山。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校其他领导和教师为成员。成员如下:  

  长:杨筱艳  

副组长:潘建华 

  员:王琴  其他老师及班主任  

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工作各项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督查,交通安全问题的处理等。  

二、具体工作

(一)、学校要通过集会、讲座、宣传栏,发放交安材料等形式,班级要通过班会课、黑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让交通安全法规深入人心,落实于行。每学期一次邀请交警大队的同志到我校进行讲座,结合生动翔实的案例,教育全校师生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二)、骑车学生要经常性检查交通工具——自行车的车况。车闸、车铃是否失灵,链条是否断裂,车胎是否漏气,零部件是否缺少,整车是否陈旧等。如有安全隐患,要求学生及其家长及时修理或换新,避免因车辆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要求学生骑车、行走遵守交通规则。校园内禁止骑车,骑车不带人或超重载物,骑车不过快,不追车,不抢道,不放把,不攀拉。骑车、行走走边道,靠右行。注意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服从交通指挥,不闯红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和没有交通指挥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公路。有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在公路上玩耍、追跑,不扒车。  

(四)、学生乘坐机动车要乘坐性能和保障条件好的公交车辆,不乘坐超载车、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等安全系数小的机动车辆。乘车时,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待车停稳和他人下车后上车。不要在车行道上招乘出租车等车辆。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乘车时,安全上下车,不能将头、手、胳膊伸出窗外,不准跳车。  

(五)、要求全体同学本着维护学校、班级、个人荣誉的原则去认真履行个人职责并做到如下几条:进出楼总的要求是“快、静、齐”。   

1、放学铃响后,各班要迅速下楼。放学必须在5分钟内出楼,15分钟后清校,任何教室不得留有学生,有事留下的学生到教师办公室。请各任课老师能协助班主任做好这项工作,没有特殊情况不要拖堂。如因特殊情况需拖堂必须提前通知家长。     

2、下楼时要保持安静,不得在楼内说笑、疯闹、拥挤。要做到快而不乱。

3、出楼门后各班同学要迅速按秩序离开校园。离校过程中要保持安静、整齐。  

4、自行车要有秩序推行,听指挥离校。院内不准骑车,离校骑车不准带人。

5、出校门后,任何同学不得并行、疯闹、说笑。

6、返校时,方圆一百米之内各班同学要自觉成行,站队进校。  

7、检查人员要按时到指定地点,检查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对违犯规定者要记下姓名、班级、及时汇报政教处。  

以上各条若有违犯,视情况扣该班评比分1---2分。    

8、如若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城东小学法制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齐抓共管,努力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联动的良好格局。

二、全体学生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三、教导处按有关要求,制定好课堂法制教育计划,保证计划、课时的落实。

四、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与青少年学生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列入教学中。

五、全体老师要将法制教育的内容融入相关课堂教学中,力求使课堂法制教育具有针对性,生动活泼,便于学生接受。

六、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以法制宣传栏、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等形式定期宣传基本法律常识。通过开展团队、班队活动等形式引导和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八、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考核,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城东小学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暂行规定

一、学校各部门,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漫骂或侮辱学生。凡因此造成学生外出、自伤或自杀,教师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在工作期间,凡因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教育方法不当,或对可能发生的伤害不能正确预见又未采取措施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总务后勤及保卫人员,要经常对学校建筑、活动及照明、场地、消防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修理;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五、伙管员采购的蔬菜、肉、禽、蛋及其它食品要新鲜,凡是食物因霉变、过期、有毒等使师生食物中毒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伙管员因应负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利用休息日组织野炊、游泳、游览、参观等一切活动,凡违反规定而造成伤害的,组织者将负主要责任。

七、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提供任何饮用水、饮料或其它食品,如违犯规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八、所有学生只能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十分钟到校,凡在此之前提前到校或在双休日私自到校玩耍以及放学不按时回家造成伤害的,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九、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家长要提前告知学校,在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由于运动、校内外活动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十、任何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鞭炮、玩具火药枪等其它利器和易燃易爆物品到校,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十一、任何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凡因骑自行车上学造成伤害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规定,因打闹等原因造成伤害的,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城东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东小学值班护校制度

为进一步作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内部稳定,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治安防范,特制定城东小学值班护校制度如下:

一、值班制度。

1、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及时督促检查,不得出现脱岗、离岗现象。

 2、严格认真地执行各种安全规定、制度,收集情况,接待来访人员,做好记录。

3、严格执行巡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视巡查,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4、及时解决和果断处理问题,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并控制事态,保护现场。

5、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好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学生,做好教育、批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6、交接班时,应将所发现的情况、待办事宜和注意的问题交代清楚。

二、登记制度。

1、登记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等。

2、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工作中受到的表彰及奖励。

三、检查制度。

1、对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教育。

2、对学校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3、重大节日前对四防设施的检查。

四、要害、重点部位安全制度。

1、建立档案,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2、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定岗定员,确保安全。

3、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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