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火安全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学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加强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及全校师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各年级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学校的防火责任人由校长担任,年级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年级组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学校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此外,各年级组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年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防火责任人和年级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学校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现象。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级组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余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级组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学校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级组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