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有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事先做好政审工作、防止不可靠人员进入。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二、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其熟悉业务知识,增强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本部位的安全。
三、重点要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不准违章作业和擅离职守,值班负责人应在班前班后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四、非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要害、重点部位,外来参观、实习等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并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要害、重点部位。
五、严格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健全重点要害档案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等要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传阅、借用的审批手续,要害、重点部位的设备、机器、仪器等要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六、遇有重点、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排除险情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或采取应急措施。
七、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领导,严格制度、经常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动态,防止麻痹松懈以及新问题的发生。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物品系指易燃品、易爆炸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二)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规定,并建议相应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保存,必要时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剧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防止剧毒物品的扩散。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发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所需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人员,必须熟悉所接触的危险物品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单位,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配备一定条件的灭火设施,落实分类、分项存放规定,禁止烟火,并落实值班看护制度。
(六)民用压缩气(液)体要严格按安全规定操作使用,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对火药弹药各类枪支等危险物品要做到妥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