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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关于转发《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1日     点击次数:     录入者:毕金萍      来源:本站原创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
 
武教发规〔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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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我区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中小学食堂不得盈利对外承包经营。
二、从2013年9月起,确实没有自主经营食堂能力的学校,可以委托经营诚信度高、服务水平良好的具有餐饮资质的企业经营。学校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餐饮企业,与其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发规科见证、备案。
三、凡实行对外委托经营模式的,学校应无偿提供经营场地、现有厨房设备以及学生、教师就餐的良好环境。经营期间一律实行“零租金”,学校除收取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外,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费标准和菜肴价格,不应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者应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武发改价[2012]37号),在自己经营的学校独立建立食堂账,进行成本核算,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日常考核和监管。
四、学校教职工用餐,必须足额交纳餐费,严禁用学生的伙食结余部分或降低学生的菜肴质量来补贴教职工伙食或额外发放教职工补贴及其他福利等。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除如数退还外,还要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3年3月18日
 
主题词:中小学  食堂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各财政分局                                           
录入:潘一沁    校对:何  良        网发学校    共印5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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