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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05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蒋维敏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细则 
(一)学校的财产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  
(二)财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校产、校具及采购物品的登记、编号、保管工作,要做到帐物相符,每年清点一次。  
(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报销手续,经保管员和使用部门按实物、发票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价值20元以上固定资产确系使用年久,又无法修复使用的,要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总务处核实签署意见后,主管校长批准。 
 (五)总务处配合教务处、少先队、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表扬好人好事,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学生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学校的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等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1、教室财产的管理办法: 
 ①由班主任负责对班级财产的管理、登记;
 ②课桌椅实行学生责任制,谁损坏谁赔偿原则;
 ③实物展示台由班级负责管理,班主任总负责; 
 ④若班主任调换,要做好交接手续;
 ⑤发现受损或被盗现象要及时向总务处汇报; 
 ⑥每学年对公物爱护情况作一次检查。由校长、总务处、教务处组成检查评价小组,对班级的所有财产、墙面等做出等级评定,作为评比先进班级的条件之一。 
 2、专用教室财产管理办法: 
 ①专用教室要有专人管理,管理员把名单上报教处、总务处; 
 ②专用教室制度要上墙;  
 ③帐与物相符。要有报损记录、出借记录,若有不正常损坏要与总务处联系,做好赔偿工作。 
 3、办公室的财产管理办法: 
①由办公室号长负责管理、登记;
②发现财产损失或被盗现象及时向总务处汇报。   
 二、财产领发出借细则 
1、学校财产除已分配到各组、室、人之外,由总务处保管员统一保管,教职员工因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领取或借用物品,通过保管员领取或借用,一律不得私自拿用。
2、领取或借用学校财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如消耗的办公用品要签名,仪器等器材借用须经总务主任或教主任批准。贵重物品经校长室批准,方可出借并按时归还。  
3、学校的仪器、设备等物,一般只供校内使用,外单位借用,要有正式介绍信,校长批准方可出借。  
4、归还物品,保管员要验收,如有损坏、短缺,经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和损坏程序赔偿。  
5、学校财产出借时间不宜过长,日常用品等要求在24小时内归还,其它物品按规定借期归还,超规定时间责令归还。  
三、财产损坏赔偿细则 
 1、学校财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损坏、遗失要赔偿(自然损耗办理报损手续),赔偿分现金、实物或限期装修等。  
(1)打破玻璃一块(按规格)15元  
(2)损坏日光灯一盏(按货质)10元 
(3)损坏凳桌脚(照实际量)5—10元 
(4)损坏凳桌面、门窗等(实际量)5—20元 
(5)损坏花木按花木实际价赔偿 
(6)损坏体育器材、图书、文娱用品、仪器、自来水龙头等按价值现状进行赔偿。 
(7)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原则上三天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8)谁损坏公物由谁赔偿,若查无人头,室内应由班级或办公室负责赔偿。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鼓动破坏公物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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